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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指导性意见(湘建价[2006]327号)         ★★★ 【字体: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指导性意见(湘建价[2006]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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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2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指导性意见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邵阳市、衡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由于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有色金属材料,如钢材、铝材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上涨幅度是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无法预测的。为确保工程质量 、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GF-1999-0201)(建建[1999]313号)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办法作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规定了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有关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于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士8%时,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大的时期,应增发变化大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反应市场实际价格,供有关单位在招投标和结算时参考。
  三、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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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资料论文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