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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函(2006)84号 2006年7月6日
省建筑业协会: 你会《关于请审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为促进我省出省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建筑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市做法,同意你会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中心试行收取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开展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在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企业收取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未签订委托协议,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二、服务内容 1、代办服务。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代办进入外省市建筑市场的人员注册和企业注册登记年审、单项工程注册和工程合同注册登记,代开施工专用发票、代办缴纳相关税费等服务。 2、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人工费和建筑工程造价调整等业务信息以及当地建设管理规章等政策信息,为企业承接工程牵线搭桥。 3、协调服务。协调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建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筑单位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间的关系,帮助解决纠纷,调剂劳务人员和设备,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指导服务。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企业对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做好安全资格论证和年检工作,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维权工作。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包括综合服务费和首次注册代办服务费。 1、综合服务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按合同价款的0.80‰计收,但一个合同的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劳务分包企业:按合同价款的3‰计收。 2、首次注册代办服务费:按每企业不超过2000元收取。 四、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是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中心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费用,包括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费用,以及办公、交通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即通知执收单位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6年7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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