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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湘价费(2005)179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5)179号 2005年12月16日
各市(州)物价局: 最近,不少地方来人来信反映建设系统的有关收费问题。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对象,是指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该项目下的建设项目,是指对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堆物堆料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其它项目,是指对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牌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它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对明确规定禁止占道和未经批准占道的,应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依法处罚,不得收费。 二、关于户外广告场地费和城市园林异地绿化费问题。在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立项和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标准前,各地不得擅自收取上述两种费用。 三、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对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的不同姓名申报建房而后转手买卖的,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户外广告场地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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