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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字体: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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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文号:湘财综(2003)47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湘财综(2003)47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市洲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湖南省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经委)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简称墙改办,下同)负责征收。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经贸委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建设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的单位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墙改办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八条  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建筑工程竣工图、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以及墙改办验收后签署的验收意见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墙改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具体由各级墙改办按季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与预缴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不予清退:
  (一)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含50%)的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即按行政隶属关系,省属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含部队)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各级墙改办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未单独设立墙改办的县(区)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州)墙改办征收。
   省级对市(州)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统筹调剂使用,既各市(州)所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入库金额的3%上缴省级国库,每半年上缴一次。对未按规定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年终结算时从市(州)财政扣缴。
   县(市)墙改办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市、州国库的比例,由市(州)财政会同同级墙改办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 道路、桥梁、航道、引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 农田水利工程
   (三)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 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赢利性的除外);
   (五)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筑工程。
   符合上述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证明及有效文件,到墙改办领取《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免审批表》,经同级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2]166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库[200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基金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墙改办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建设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各级墙改办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为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单位,只从其中一项规定,不得重复计提经费),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一条  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改办极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极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极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墙改办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人员,按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已经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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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资料论文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