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湘价服(2007)19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湘价服(2007)19号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局湘价服[2005]138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审。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