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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 【字体: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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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07〕1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配套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 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
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
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一般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

   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
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评标办法分类表
2、评审内容和标准
3、附表1—附表19
4、评标报告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资料论文录入:nbmk8    责任编辑:nbm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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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资料论文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