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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章节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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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工程
一、本章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档墙、护坡及其他。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中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GYD-301-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4.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基础资料; 6.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按排水工程一章相应项目执行。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三章 桥涵工程
一、本章包括打桩 、桩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金刚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 二、本章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 。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桥涵、拱涵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GYD-303-1999);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章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3.本章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应另行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四章 隧道工程
一、本章由岩石隧道(一~三节)和软土隧道(四~十节)二大部分组成,包括隧道开挖与出渣、隧道内衬、隧道沉井、盾构法掘进、垂直顶升、地下连续墙、地下混凝土结构、地基加固、监测及金属构件制作。 二、岩石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软土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GYD-304-1999); 2.《市政工程劳动定额》(1997);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4.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5.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四、松石类别为ⅴ类,强度系数f=1.5~2,次坚石类别为ⅵ~ⅷ类,强度系数f=2~8;普坚石类别为Ⅸ至×级,f=8~12;特坚石类别为Ⅺ至XVI级,f=12~18;f≤2,f≥18未编入本标准,如实际发生,可另行补充。软土隧道的围护土层指沿海地区细颗粒的软弱冲击土层,按土壤分类包括粘土、亚粘土、淤泥质亚粘土、淤泥质粘土、亚砂土、粉砂土和细砂。 五、除岩石隧道井下掘进按每工日7h,软土隧道盾构掘进、垂直顶升按每工日6h外,其他均按每工日8h工作制计算。 六、隧道掘进下井津贴,可根据用工数量和劳动保护标准,计算下井特殊津贴费,或调整隧道掘进人工工资单价。 七、现浇混凝土工程,岩石隧道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软土隧道采用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采用厂拌料。 八、岩石隧道硐内其他工程,采用其他章或建筑工程消耗量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九、隧道内装饰工程套用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十、未尽事宜见各说明。
第五章 给水工程
一、本章包括管道安装、管道内防腐、管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水工程》(GYD-305-1999); 2.《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S3; 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5.《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 6.《全国统一市政劳动定额》; 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四、本章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另计。 五、本章均按无地下水考虑。 六、以下与给水相关工程项目,执行相应章的有关内容: 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等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和第十章措施项目中的相应项目。 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等执行第三章“桥涵工程”相关项目。 3.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第六章“排水工程”有关项目。 4.钢板卷管安装、钢管件制作安装、法兰安装、阀门安装,均执行第七章“燃气工程”有关项目。 5.管道除锈、外防腐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有关项目。 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节说明。
第六章 排水工程
一、本章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基础及砌筑,顶管,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GYD-306-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5.《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标准》(GB11836-89); 6.《铸铁检查井盖标准》(CJ/T3012-89); 7.《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四、本章与建筑、安装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章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3.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厂、区室外排水管道,均执行本章。 4.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执行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5.土、石方挖、填、运输,除各节另有说明外,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6.本章所称管径均指内径。 七、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七章 燃气工程
一、本章包括燃气管道安装,管件制作、安装,法兰、阀门安装,燃气用设备安装及管道试压、吹扫等。 二、本章适用于市政工程新建和扩建的城镇燃气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七册(GYD-307-1999); 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6.《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90); 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 8.《城镇燃气输配 配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 9.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工程预算定额; 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11.国家和有关专业部的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关规定: 1.管道沟槽土、石方工程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2.过街管沟的砌筑、顶管、管道基础及井室,按第六章“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3.煤气的容器具、设备安装缺项部分,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不包括管道穿跨越工程。 5.刷油、防腐、保温和焊缝探伤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6.铸铁管安装除机械接口外其他接口形式按第五章“给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7.异径管、三通制作,刚性套管和柔性套管制作、安装及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8.本章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Dg≤1800mm是按沟深3m以内考虑的,Dg>1800mm是按沟深5m以内考虑的。超过时另行计算。 9.本章中各种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P)按中压B级及低压考虑。如安装中压A级煤气管道和高压煤气管道,人工乘以系数1.3,碳钢管道管件安装均不再做调整。 燃气工程压力P(MPa)划分范围为: 高压A级 0.8MPa<P≤1.6MPa B级 0.4MPa<P≤0.8MPa 中压A级 0.2MPa<P≤0.4MPa B级 0.005MPa<P≤0.2MPa 低压 P≤0.005MPa 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节说明。
第八章 钢筋工程
一、本章包括道路、桥涵、排水、隧道工程各种钢筋、高强钢丝、钢绞线、预埋铁件制作安装等项目。 二、钢筋按φ10以内、φ20以内和φ20以外三种分列,φ10以内采用A3钢,φ20内和φ20外采用16锰钢,钢板均按A3钢计列,预应力筋钢钢绞线和高强钢丝采用Ⅳ级。因设计要求采用钢材与标准不符时,可予调整。 三、因束道长度不等,标准中未列锚具数量,但已包括锚具安装的人工费。 四、先张法预应力筋制作、安装项目,未包括张拉台座,另行计算。 五、压浆管道中的铁皮管、波纹管均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安装费用,但未包括三通管费用,可另行计算。 六、钢绞线按φ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筋按设计数量套用相应项目计算(损耗已包括内)。施工用构造钢筋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另计。 二、T型梁连接钢板项目按设计图纸,以t为单位计算。 三、锚具工程量按设计用量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锥形锚:1.05;OVM锚:1.05;墩头锚:1.00。 四、管道压浆不扣除钢筋体积。
第九章 拆除工程
一、本章拆除均不包括挖土方,挖土方按第一章有关子目执行。 二、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三、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或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四、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五、拆除工程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若发生则另行计算。 六、伐树执行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拆除旧路及人行道按实际拆除面积以m2计算。 二、拆除侧缘石及各类管道按长度以m计算。 三、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按体积以m3计算。 四、路面凿毛、路面铣刨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面积m2计算。铣刨路面厚度>5cm须分层铣刨。
第十章 措施项目
本章包括模板、桥涵支架、平台;隧道内临时通风照明、围堰、交通便桥、脚手架、施工围挡、井点降水、材料运输等。 一、本章适用范围: 本章内容和本标准其他章配套使用。 二、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通用项目 GYD-301-1999 第二册:道路工程 GYD-302-1999 第三册:桥涵工程 GYD-303-1999 第四册:隧道工程 GYD-304-1999 第五册:给水工程 GYD-305-1999 第六册:排水工程 GYD-306-1999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GYD-307-1999 三、本章措施项目未列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标准其他章节内容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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