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工程造价信息 >> 资料论文 >> 工程造价 >> 预算结算 >> 资料论文正文
 
  造价人员应分清民事权力、行政权力         ★★★ 【字体:
造价人员应分清民事权力、行政权力
载入中...    

    一位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咨询问,“最近我们在和甲方搞一项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可遇上的这位甲方委托的结算审计人员好难伺候,对我报的预算乱砍。主要表现在:1、合同明确的按××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他却要按市政定额;2、对监理的签证乱砍价;3、半地下室屋面贴地砖绿化工程,所用的材料都是工人从小区往2米高的屋面运输,他却不让算二次搬运费;4、甲方同意的单价他说要再调查市场价后再定。我结算过不少工程,第一次遇上这样的人,我不太明白,甲方委托的结算审计人员,到底有些什么权力和义务?”
    很多审计人员搞不清楚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把审计中的一套东西应用到审价中是错误的。这位朋友所说的情况应是代替业主进行审价的行为,这时,审价人员只享有与业主同样的合同权力,是一种民事权力,而审计是行政权力。对这位朋友提到的问题,我认为第1、第3条双方有争议的话,应是当地定额站有权裁决。即使是闹到法院,法院还是要定额站来解释的,这是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第2条所谓乱砍,何为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审价人员只有合同范围内的权力。第4条属于乱用职权,如果他认为价不合理,也只有认了,然后对甲方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这才是审计行为),跟乙方无关。

 

资料论文录入:nbmk8    责任编辑:nbmk8 
  • 上一篇资料论文:

  • 下一篇资料论文: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项目竣工审计与工程造价审计
    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浅谈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的几个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之研究
    工程造价审核或审计案例分析
    解析装修公司做预算常用“技
    工程造价审核或审计案例分析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
    论建设项目前期的工程造价合
    工程量清单应对“材料询价”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2000-2007《工程造价信息》版权所有 网站设计、制作、维护:nbmk8 QQ:420686780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4076号

    作者:佚名    资料论文来源:四川造价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