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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华·阳光水城”二期商品房工程施工招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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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电报价包括范围 招标方提供的建筑物内水电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技术核定、设计变更等其他变更说明中规定的室内管网、配电管、线、盒及其他变更说明等资料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2.1 给水及室内普通消防主进水管道算至室外1.5米。 1.2.2 排水管道算至室内排向室外第一个检查井。 1.2.3 电气安装从各栋楼号总配电箱算起。 1.2.4 弱电只计算预埋管、盒。 1.2.5 待图纸确定后,施工中以招标方书面界定为准,投标方必须接受,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后由投标方支付招标方合同结算总造价0.5%的违约金。 2、报价及结算依据采用 本工程招标报价,投标方依据招标方提供的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初步设计图、四川 地质勘察院提供的勘察资料,通过投标方踏勘现场等,根据各投标单位管理实际情况,自行测算报价。 2.1定额选用:《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缺项选用《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勘误、《99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0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及2004年7月31日以前重庆市建委及造价总站颁布的配套文件、定额综合解释;不执行渝建发(2000)第78号文件中的人工费调整,不收取总包费和单独收取招标方分包项目配合费。 2.2取费标准: 2.2.1土建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但不包括地下室土石方开挖):统一按单位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划分类别的建筑工程综合费标准计取综合费、建筑工程利润标准计取利润,劳动保险费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D级计费。 2.2.2安装工程: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装工程类别规定标准计取综合费、安装工程利润标准计取利润,劳动保险费按相应的工程类别D级计取。 2.2.3招标方按规定完成三通一平交投标方,主施工道路开通一条硬化道路到各标段施工现场围墙处,投标方为了施工方便所开通的其它道路及进场后发生的土地平整及道路硬化,招标方不付任何费用。 2.2.4大型机械(包括塔吊、施工电梯)依据招标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场外运输25KM相关定额子目计算一次进出场、按拆及基础费用后,不再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2.2.5招标方确定由投标方施工的环境附属工程,统一按四类建筑工程(包括土石方)计取综合费和利润,按四类建筑工程E级标准计取劳动保险费。 2.2.6基础工程不收取垂直运输费用。 2.2.7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25%,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86%,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6%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注:此类费用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计) 2.3投标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综合验收相关的资料手续完善由投标单位负责,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后由投标方支付招标方合同结算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视情况招标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时扣收履约保证金),投标方应无条件在10日内退场,已做工程量(不包括质量不合格部分)招标方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办法扣除招标方损失、违约金后结算给投标方;如果投标方不按时退场,招标方可强行清除施工现场,以利后续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招标方并按超出10天的实际天数每天收取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2.4甲供工程直接用材料水泥按综合价255元/吨、钢材按2800.00元/吨进入工程预(结)算总价作为下浮基数,其它材料一律按定额基价计算进入总造价作为下浮基数。 2.5安装工程用主材不计入结算总价作为下浮基数。 3、报价形式及要求 3.1土建工程报价: 3.1.1此次报价采用自拌砼和预拌砼两种方式。 3.1.2此次报价各标段分别填报按自拌砼、预拌砼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前总价(不包括不可预见及风险包干费用)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结算造价下浮比例。 3.1.3各投标单位自行填报不可预见及风险费用按结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包干价(包干内容详第九条6款)。 3.1.4各投标单位自行填报招标方分包安装项目发生的水电费及多次补洞、塞缝修补费用,按结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包干价(包干内容详第九条8款)。 3.2水电安装报价:各投标单位填报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前总价(不包括不可预见及风险包干费用、甲方确定的主材质量、价格)的结算造价下浮比例。 3.3本招标书划分的第一、二、六标段所报下浮比例,不得低于阳光水城一期第六标段(重庆二建施工)发包下浮比例。 九、结算办法 1、根据定额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各种签证、核定单等原件,结合竣工图进行计算(前述资料结算时一并提供,后补和中途增加资料一律不予结算),按本招标书第八条第2款2.1、2.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结算。 2、招标方供应材料的结算办法 为鼓励投标方加强管理,节约材料,增加施工利润,招标方供应材料的结算办法如下: 2.1招标方供应钢材超定额含量结算量供应部分,按招标方运至施工现场的实际采购成本(超定额含量3%以上部分另加收20%)由投标方付给招标方;招标方按定额结算量供应不足部分,招标方按2800.00元/吨结算给投标方。 2.2招标方供应水泥超定额结算量供应部分,按招标方实际采购成本(超定额含量3%以上的部分另加收20%)由投标方付给招标方;招标方按定额结算量供应不足部分,招标方按255.00元/吨结算给投标方。 2.3招标方供应的其他材料、设备超定额含量结算量供应部分,按招标方运至施工现场的实际采购成本(超定额含量3%以上的部分另加收20%)由投标方付给招标方;招标方按定额结算量供应不足部分,招标方按平均直接采购发票价结算给投标方。 2.4招标方供应的土建工程用水泥、钢材等其他材料,工程结算时退回招标方的结算办法:工程结算时水泥按255元/吨、钢材按2800.00元/吨计算退还招标方,其余按定额基价全额退还招标方。 3、投标方采购材料的结算:依据定标材料单价、各种材料核价单等原件进行结算,但是,应由投标方采购的材料,如因投标方资金周转原因不能按时采购回来,或因投标方违约不愿继续采购的材料,为保证按期交房,经招标方发出限期将材料采购回施工现场通知后5日内投标方不予明确答复者,由招标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结算时按实际采购数量×(采购发票价+运杂费+重庆市外差旅费)×1.05计算,从投标方结算总造价中扣除[注:进入结算的价=实际采购数量×(采购发票价+运杂费)]。 4、按投标方对招标方承诺的工期,除与本工程有直接关系并且累计超过本工程结算造价20%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和甲方原因外(书面认可)的其它任何原因,每延长一天招标方按结算总造价每天收取2‰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购房者的所有索赔损失及招标方的声誉损失。 5、因招标方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不支付投标方任何补偿,超过30天以上的工期延误,其超出时间在30天以内的,经招标方认可,按投标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每天由招标方补偿20元,在用设备和周转材料停置的按直接租赁损失由招标方补偿。暂停施工超过60天以后(不含60天)投标方自行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招标方不补偿任何费用。 6、不可预见及各种风险费用结算 为简化结算,增强投标方的管理意识,防止损失和浪费,招标方将不可预见费用按照房屋竣工结算审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包干给投标方使用,此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其包干内容如下: 6.1履行总承包职责应收取的总包费和配合费。 6.2至2004年7月31日以后颁布的各种政策性文件调整,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风险。 6.3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因素引起的技术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因施工措施需添加的各种外加剂、预拌砼输送水电费及抢工费用。(注:安全措施费除外) 6.4因地下水和场外各种原因流入施工现场的水需抽水和排放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6.5基础土石方开挖及挖孔桩垮塌所采取的技术及防护措施费、砼耗用增加量及垮塌方产生的返工等所有费用及汽车密闭运输费用。 6.6建筑垃圾清除、外运的所有费用及招标方供应材料的下车费和保管费用。 6.7招标方分包的施工项目需要的简易架料费、垂直运输费、水电最近接入点等发生的配合增加费用,及各分包施工单位在墙面、地面、楼面多次打洞、开槽后的修补恢复所有费用,门窗塞缝发生的所有费用。 6.8建筑物施工场地、道路硬化、临时围墙抹面及美化、灯饰美化、彩旗、卫生达标等发生的所有费用,此费用按照投标方案所载,如果施工中未做,招标方按方案所列内容依据本招标标书结算办法据实扣除。。 6.9因外界因素要求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10已完工程未交付招标方前的成品保护费用。 6.11重庆市建委、造价管理总站2003年11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综合解释第10页A9、A10提问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干价款。 6.12招标方分包的门窗安装、铁花栏杆安装、弱电安装、电力部门安装、自来水公司安装、燃气公司安装、电梯安装、防雷公司安装等项目发生的水电费及多次补洞、塞缝修补费用。 6.12其他所有不可遇见及风险费用。 7、投标方中标施工的第四标段达到重庆市建筑协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以取得证书为准),招标方按下浮比例基数计算同等口径计算的工程总价1%奖励投标方(如果其余各标段达到优质结构工程,同等奖励),如果第四标段未达到重庆市建筑协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招标方将收取合同总造价0.5%的违约金。 8、按本招标书分配标段计算,基础及主体工程使用预拌砼量在全部应使用砼量的30%以内(含30%),工程结算时全部按使用自拌砼工程下浮比例结算。 十、施工进度及人员、设备配备方案 1、依据招标方提供的初设图纸,编制每15天一段的施工时标网络图。 2、到现场施工的主要施工设备一览表。 3、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员、施工员简历及证书复印见 上述施工管理人员,在投标后不得更换(上述人员除在施工期内住院等其他事故造成不能到施工现场并经招标方公司总部核实报总经理同意除外);各工种施工员,未经招标方项目部总经理同意不得更换。 4、如果投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招标方不与之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签订合同后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招标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按照更换项目经理招标方收取违约金10万元,更换技术负责人招标方收取违约金5万元,当招标方选择终止合同时,投标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退场,已做工程量招标方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办法扣除招标方损失、违约金后结算投标方,已做工程量招标方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办法扣除招标方损失、违约金后结算给投标方;如果投标方不按时退场,招标方可强行清除施工现场,以利后续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招标方并按超出10天的实际天数每天收取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5、中标签订合同后,投标单位质量安全员更换(或不配备)招标方收取违约金3万元,各工种施工员更换二人以上招标方收取违约金2万元(招标方要求更换的除外)。 6、整个工程完工前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均应在施工现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每少一天招标方收违约金1000元,工程技术负责人(每周必须在施工现场5天以上,每少一天招标方收违约金500元)、质量员(保证随施工进度随时检查)未经招标方公司总部核实报总经理同意批准更换的不得更换;到本项目施工的各工种施工员,未经招标方项目部总经理同意不得更换。 7、中标签定合同时,按投标到场人员承诺,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更换招标方收取违约金5万元,工程技术负责人更换招标方收取违约金3万元,质量员更换(或不配备)招标方收取违约金1万元,各工种施工员更换二人以上招标方收取违约金2万(上述人员除在施工期内住院等其他事故造成不能到施工现场并经招标方公司总部核实报总经理同意可更换和招标方要求更换的除外)。 8、附上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各工种工长、质量安全员主要详细施工简历。 9、其他业绩、资信、荣誉资料。 十一、付款办法及支付方式 1、付款办法 1.1无进场预付款,投标方按如下约定垫资: 1.1.1第一标段:垫资至基础以上二层结构结构顶板。 1.1.2第二标段:垫资至基础以上二层结构结构顶板。 1.1.3第三标段:垫资至基础以上一层结构或地下室结构顶板。 1.1.4第四标段:垫资至每栋楼基础以上一层结构或地下室结构顶板。 1.1.5第五标段:垫资至每栋楼基础以上一层结构顶板。 1.1.6第六标段:垫资至基础以上二层结构顶板。 1.1.7第七标段:房屋建筑垫资至基础以上一层结构顶板,地下室垫资至地下室底板。 1.2工程进度款支付:投标方垫资形象进度完成以后施工的工程,按招标方审核后的工程月进度款,扣减招标方提供的已用于工程的直接材料款后的80%比例支付进度款。 1.3垫资工程款支付办法:投标方垫资期间每月25日必须填报形象进度款,当工程进度达到整栋楼结构封顶60%时,招标方将已垫资的工程进度款,按80%的比例(扣除甲供材料后的余额)返还给投标方。 1.4投标方愿意,也可用招标方开发的“阳光水城、南桥人家”商品房按招标方对外销售价抵付工程款。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竣工结(决)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留3%的保修金满2年时支付2%,满5年时支付1%。 2、工程款支付形式 2.1工程形象进度款及垫资进度款支付:招标方用银行转帐支付;或投标方承诺的购房款抵付。 2.2工程结算尾款支付:决算扣除3%保证金后,招标方用银行转帐或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投标方承诺的购房款抵付。 十二、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付 1、 投标保证金交纳 1.1 投标单位必须在交投标确认书的同时按每个投标单位用现金交纳(已在招标方施工的投标单位可用未付进度 款转抵)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 1.2 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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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论文录入:nbmk8 责任编辑:nbmk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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