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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四类特大工程需地震评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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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6条,包括总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条例》明确规定,四类重特大大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它们包括: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水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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