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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正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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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后,标底将作为招标人控制造价的最高限价,当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时该投标无效。探听标底、泄露标底的行为将彻底失去意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修正案。新条例实施后,标底将作为招标人控制造价的最高限价,当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时该投标无效。探听标底、泄露标底的行为将彻底失去意义。 7年前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此次修改旨在适应加入WTO的要求,遵循国际惯例和市场通行规则,并防止可能产生的腐败和不公开、不公正的现象。 新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新条例还取消了原来规定的议标,而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原条例将标底作为定标的依据是招投标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假招标、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的关键原因。为此,新条例把标底作为招标人控制造价的最高限价,当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时该投标无效。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新条例还对有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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