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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政府规定建筑物影响市容将强行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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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市人大获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将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该《条例》对违法建筑的查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影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的建筑物,且在有关部门指示后仍逾期不拆的,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行机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强行拆除。 据悉,该条例中规定,凡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音乐厅、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作业拆除决定的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在对历史性违法建设的处理问题上,尤其是对于“城中村”内的农民房屋,《条例》强调了不能一刀切地看待,在本条例实施以前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当时的有关法规决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了,被处以违法建设20万元以上罚款的单位和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个人,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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